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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优惠政策
  (一)财政优惠: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(指当年出口额达到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%以上的)可以按规定免缴职工物价补贴。

  (二)土地使用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,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。

  (三)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后即拥有自营进出口权,可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,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、原材料等。

  (四)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
外商投资企业100元/平方米,为国内企业的三分之二。

  (五)签证
  1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人员因工作需要,可办理半年内多次签证。
  2、外商凭有效邀请函可乘韩国仁川-威海的金桥轮在抵达威海后办理落地签证。
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,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

  一、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,包括保函、备用信用证和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。贷款除不得购汇外,可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。

  二 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
  1、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;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,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  外商投资企业(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)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  2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%及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。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《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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